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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流转释放积极信号

新闻来源:天安财富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3-10-23    点击量:644

导读: 日前,被长期赋予诸多期待的“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终于破冰。据报道,“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目前已正式成立,信托期限为12年。试点地为安徽宿州埇桥区,可流转的农村土地面积达5400亩。

         日前,被长期赋予诸多期待的“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终于破冰。据报道,“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目前已正式成立,信托期限为12年。试点地为安徽宿州埇桥区,可流转的农村土地面积达5400亩。

  土地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一直是众多尖锐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面临新的复杂形势,事关全局的土地体制改革如今已经到了必须要进行实质性操作的地步。在此背景下,上述“首单”土地流转信托的成功获批,被广泛认为是土地流转问题有望在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实现重大突破的征兆之一。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将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分割,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法进行市场化流转和配置,也无法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新一轮城镇化机遇面前,依旧无法产生高效益,从而严重阻碍了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

  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成了实现土地城镇化转型的关键。它可以缓解经济发达城市的土地指标约束,改变城市存量土地的使用结构,同时并不会改变土地城镇化从数量扩张过渡到效率扩张的总体趋势。

  与此同时,伴随着一线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预期的逐渐升温。这对因土地供应不足而导致高房价问题难解的一线城市来说,无疑也是利好消息。

  事实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改革走到上述“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破冰这一步并不容易。

  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就已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曾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指明了具体方向。

  然而,十七届三中全会至今,五年时间过去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同权同地同价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这些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精神基本都还停留在纸面上。事实证明,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加快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改革。

  而此次“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成立之所以被公认为具有“破冰”意义,是因为它在没有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已真正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并实现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同时还让土地使用权委托方定期领取收益成为现实。

  这样一来,有了稳定的收益,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就会提高,从而能进一步促进耕地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土地从数量扩张向效率扩张转变,农村转移人口向市民化转变,最终实现城镇化从低成本快速扩张转向内涵式效益型增长。

  尽管出于地方政府观念,信托公司实力、政策及法律关系处理难度大等因素,短期内或难以看到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流转项目借助信托力量‘遍地开花’。但“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毕竟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释放出了积极信号。

  与此同时,我国28个试点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也已于9月正式启动,海南、福建沙县、浙江温州多个地方目前已纷纷自下而上试水农地流转。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即将召开,通过类似“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这样的制度创新,逐步落实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方向或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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