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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定位清晰方能“阳光”

新闻来源:和讯网 作者: 郭文鹃         更新时间:2014-09-23    点击量:474

导读: 经历了10余年“野蛮生长”,私募行业如何顺利走向“阳光化”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的清晰定位对未来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形成差别化竞争格局至关重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经历了10余年“野蛮生长”的私募行业如何顺利走向“阳光化”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办法》对募资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释,试图进一步厘清市场化方向和适度监管的关系。”华泰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研究员罗毅表认为,私募基金的清晰定位对未来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形成差别化竞争格局至关重要。

       目前对于私募行业发展,监管层的一大顾虑是不能把握宣传范围,造成私募不是向私人募集。按照《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市场人士认为,报告会、讲座、手机微信等都是基金管理人员与投资人交流信息和传达投资理念的重要手段,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明确规定。”在9月12日中国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私募基金募资规范进行了重申。同时张晓军澄清,该规定重点在于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该规定不禁止通过各种途径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而对于资金管理者来说,最大的担忧是监管部门把私募当公募监管,过度信息公开、第三方参与会导致“私募”的管理运营“不私”。

       “从《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监管层还是在私募基金运行上给予了充分的独立性。”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

       在基金风险评级方面,《办法》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私募基金运作更多体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二是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好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具有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将其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的动力;三是基金管理人对自身管理的产品更为了解。

       “对于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张晓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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