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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6-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新闻来源:天安财富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3-07-13    点击量:2096

导读: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总负债

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

应付税金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

账户价值= 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

N

投资单位价值(P

P = NAV / 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

Pb = P

投资单位买入价(Po)

Po = P ×(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n-1
¼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¼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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