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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在包容中创新 在规范中发展

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文辉         更新时间:2014-07-27

导读: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金融界与互联网产业都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行业在与互联网行业结合之后,也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陈文辉

       近期,互联网金融社会关注度高,业界、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讨论非常多。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先行先试,率先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专业化试点经营,2013年,批准设立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积累了一些互联网保险的实践经验。

       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

       在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改善服务方面,银行业起步于账户查询、转账支付等基本功能,保险业则最初体现在销售端。保险业是较早主动采用网络营销模式的金融业态。回顾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的合作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1997年至2000年)。1997年11月,中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专业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运行,开启了保险与互联网的亲密接触。但是,由于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市场环境尚不成熟,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公司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产品介绍、业务咨询等。

       渠道探索阶段(2000年至2011年)。部分保险公司尝试将互联网作为新型销售渠道和服务渠道,通过官方网站或在门户网站嵌入保费计算器等多种途径获得客户并达成交易,同时提供保单查询、理赔等后续服务。如,2000年8月平安保险PA18问世,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个性化功能于一体,开创国内先河。这一阶段互联网与保险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帮助保险公司把“业务搬到网上”,为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业态。

       创新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探索深度融合。互联网保险真正进入创新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业开发了真正基于互联网经济需要的创新产品,为互联网经济提供了风险保障,如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专门为淘宝卖家提供履约保证的“众乐保”及医疗保障的“乐业保”等。另一方面,保险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更精准的保险销售,改善客户体验,提升行业的服务能力。如,航班延误险,简化了传统保险的索赔流程,优化了消费者的体验。这一阶段,一些保险集团开始探索互联网领域布局,平安、太保、人寿集团从2011年开始相继成立集团内部电商子公司。2013年9月,由“阿里、腾讯、平安”为主要股东的第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由保监会批复成立,众安是第一家不设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它的设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机构专营阶段。

       当前,保险行业借互联网金融勃兴之机,开始提速进入一轮“全面发展期”,以网络销售为核心的“互联网保险”,在新技术应用浪潮下迅速成长为一个创新子业态,呈现出市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等特点:从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76家,2013年保费规模达317.9亿元,较2011年增长近10倍。

       当然,与传统保险相比,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份额还很小,不足行业总体保费规模的2%,产品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单均保费低,受众面广,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传统保险覆盖面的空白。因此,可以讲,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保险业为经济发展提供多层次风险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具体体现。

       互联网与传统保险:融合而非颠覆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金融界与互联网产业都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行业在与互联网行业结合之后,也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从目前情况看,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关系更多体现为融合而非冲击或颠覆,互联网给传统的保险业增加了活力,注入了全新的元素。具体而言,互联网保险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方面有以下机遇:

       首先,拓宽了行业发展空间,为互联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每个人,这种新变化也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和空间。近年来,行业借势而为,挖掘和满足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的保险需求,为互联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如,基于淘宝网络购物开发的退货运费险,每单保费低至几毛钱,这在传统保险领域是无法想象的。在传统保险情况下,几毛钱连保单成本都难以覆盖。但在互联网时代成为了可能,几毛钱享受十几元的风险保障,弥补了买家的运费损失,填补了物流保障方面的空白。去年双11,退货运费险,单日成交超1.5亿单,保费收入近9000万,创造了保险业单日同一险种成交笔数的世界纪录。又如,部分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旅行类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发了酒店取消险、机票取消险等等,既满足消费者基于互联网经济产生的保险需求,也拓宽了行业的发展空间。

       其次,提高了行业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基于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应用可以支持保险业细分风险,提供更精准的保险定价,提高了行业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海量数据及处理能力,使产品设计、创新、推出能力大大增强。如,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气象灾害,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利用各种气象大数据分析工具,细化自然灾害的风险定价,为农户的灾害损害提供更多的风险补偿。

       再次,促进了销售模式转变,实现精准营销。传统保险依靠人海战术,客户对象、时间难以把握,且效率低下。而基于互联网技术,行业可以准确预测消费者的购买和服务需求,实现精准的“场景营销”,如基于消费者订购机票的购买行为,可以向其准确推送短期意外健康险。这种由客户需求触发销售和服务的行为,能够有效避免销售扰民、强制推销等问题,切实改善了客户体验。

       最后,提升了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在线获得承保、理赔全流程方便、快捷的专业服务,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如航班延误险,消费者因航班延误得到的赔款,将及时支付到其账户,无需提供气象证明,甚至不需要提出理赔申请,相对于传统渠道,既简化了原有繁琐的理赔服务流程,又提高了服务效率。

       互联网保险带来新挑战

       大数据应用有待加强。虽然保险业在大数据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2014年1月设立了行业统一、集中的信息数据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但总体上,保险业在内部数据积累、挖掘数据、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不平衡,未形成行业核心竞争力。

       经营规范性有待提升。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中存在局部竞争白热化、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合规性风险。如产品开发方面。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了保险基本原理,带有博彩性质,费率厘定不合理,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是伪创新真噱头。信息披露方面。部分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存在弱化保险产品性质、混同一般理财产品、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上述问题是传统保险弊端在互联网保险上的体现,若不及时规范,将有可能由于互联网的放大效应,形成区域性风险。客户服务方面。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保险业务只是简单地将线下的经营和销售模式搬到网上,对客户服务投入不足,无法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受到与线下消费同等水平的服务,没有实现服务“落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纠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互联网保险对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的依赖程度高,面临信息安全风险及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监管政策有待完善。互联网保险是新生事物,发展较快,我们对其风险的认识和把握还不成熟,亟需针对其风险特点,完善监管政策,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首先,现行监管政策与互联网保险间还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如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借助互联网平台,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保险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的监管规定。其次,对于基于互联网业务产生的新型风险,还存在监管空白,亟需制定监管政策加以有效防范。如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等。再次,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如对个别投连型产品(“娱乐宝”)的监管问题。

       综上,我们对互联网保险的总体判断是: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一方面,可以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并未改变保险业务的风险属性,相伴而生的一些新型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叠加效应,应给予重视,加以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切实防范风险。

       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从事金融活动必然会有风险,互联网保险也不例外。互联网保险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平衡的规则,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

       保监会很早就开始关注互联网保险监管,2011年,我们制定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13年,结合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运营特点,制定了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标准。目前,我们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办法将围绕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点问题,明确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对于监管,有几点原则意见:

       首先,树立开放包容鼓励的心态。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特别是众筹与P2P),互联网保险虽然在局部领域有所突破,但尚未形成稳定的金融业态,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更需要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创新就是对既有体系的突破。对于互联网保险这个新生事物,我们不仅要有开放包容的态度,更要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坚定信念。前期,部分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渠道及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创新。有的服务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提升了客户体验,当然也有个别产品有“博眼球”噱头之嫌。我们相信那些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真正有市场需求、服务社会经济的产品,才是有生命力的、真正的创新产品。我们相信市场的选择。

       其次,坚持底线思维。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整合,传统保险原有的风险依然存在,而新的风险也将逐步显现。这些风险有可能由于互联网的辐射效应,不断放大,引发系统性风险。若不建立风险防范的底线思维,将对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再次,坚持一致性基本原则。互联网的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要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保持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线上监管应保持现有监管规则不变,并在需要体现网络特性时,将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适当延伸和细化。

       最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保险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的交易。公开透明的信息传递是互联网的核心优势。我们将细化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在保险责任、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等方面明确披露要求,防止销售误导,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断提高市场透明度。

       当前以移动互联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影响着每个人,推动着传统商业模式改变,也必将对整个保险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变革。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长足发展。我们也将顺应潮流、顺势而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让互联网保险在开放、包容中创新,在规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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