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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优化,难行却必行的一里路!

新闻来源:华夏理财         更新时间:2017-02-22

导读: 近年来富裕阶层人士增加,家族信托或各类家族财富管理的服务也随之兴起,“创富、守富、传富”的观念琅琅上口,但真正想让家族财富管理落地,信托登记制度必须完备。


       近年来富裕阶层人士增加,家族信托或各类家族财富管理的服务也随之兴起,“创富、守富、传富”的观念琅琅上口,但真正想让家族财富管理落地,信托登记制度必须完备。

 
        中国银监会日前提出,将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在2016年伊始,这个消息让人眼睛为之一亮,对于信托市场的发展,也产生了某种期待。
 
        当银监会的消息一发布,诸多专家认为,此举不仅将为信托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平台,也有利于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权益,将进一步提高信托产品公信力。
 
        信托制度优化之路漫漫
 
        据了解,业内一直呼吁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相关人士很早就开始在信托登记方面进行探索。2006年,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进行信托基本信息登记等试点。2014年,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发布《信托登记试行办法》,推动在自贸区建立和完善信托登记平台。
 
        另外中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依照该项规定,进行登记的信托,以财产转移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财产转移需要登记的,以该财产设立的信托则需要登记(例如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船舶、股票、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如果财产转移不需要登记的,以该项财产设立的信托也不需要进行登记。
 
        此外,在效力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不产生效力则意味着信托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尚未建立,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按照《信托法》进行调整。但是,信托不产生效力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没有任何意义。换言之,信托即使未登记,但如果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订立了信托合同,则信托成立。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若欲发展健全的财富管理业务与市场,现行信托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而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更是中国信托实践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务在中国有了飞跃的发展。然而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使财产类信托难于开展,也同时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首先,由于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资金信托,信托品种过于单一,没有充分发挥信托弹性设计空间的优越性。此外,也增加了信托当事各方设立信托的成本,妨碍了信托领域的创新。
 
        相比之下,台湾的信托发展相对早些,始自1996年。台湾方面为保护受益人或其他权利归属人之利益,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设有规范。
 
        台湾的《信托法》第4条规定了信托公示制度,要求以某些财产设立信托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一定的公示程序。其中条文的规定很清楚,表明信托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信托的成立要件。而台湾所采取的对抗主义的登记制度,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相对于登记生效主义的制度,又不会由于信托当事人偶然的疏忽而导致大量的信托行为的无效,有利于发挥信托的独特功能。
 
        难行却必行的一里路
 
        信托登记制度究竟有多重要?近年来富裕阶层人士增加,家族信托或各类家族财富管理的服务也随之兴起,“创富、守富、传富”的观念琅琅上口,但真正想让家族财富管理落地,信托登记制度必须完备。
 
        不容讳言者,家族财富管理根植于个人信托,因为信托制度的弹性灵活,加上信托效力不受信托主体的破产、身故等事件影响,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有较大运用空间。
 
        观察过往中国的信托发展轨迹,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全面建置以前,家族财富中的非资金的财产信托无法产生效力,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家族财富管理的发展。除此之外,若要追本溯源,这也是因为中国的信托架构大抵仍以投融资渠道为设计概念。而信托业管理法规也是以资金信托为中心进行构建,与其他信托前沿国家的思考有所差异,加上所有权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缘故,在信托登记制度的设计上也无法完全比照其他国家。
 
        但是问题在于,中国法制属于欧陆法系,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后却回避了如何界定受益权(衡平所有权)的问题。在“一物权”的法系下,受益权何时能定性取决于立法者的态度。令人惋惜的是,信托在中国是一项特许经营权,公司过去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享受着制度红利—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的金融机构,理应透过更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推动财富管理的发展脚步。
 
        回顾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下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力图在自贸区探索信托登记平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次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此后全国信托登记中心初步形成信托登记等操作方案,比如在客户准入门槛方面,要求合格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且需在信托公司开户。诸如此类举措,表明信托登记制度正在稳步推进,然而未来应正视信托制度(尤其是信托登记制度)对于个人或家族财富管理市场的影响,迈出难行却又必然要行的一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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